近日,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相关三起著作权纠纷案。因未经授权使用了“喜羊羊”、“灰太狼”等系列卡通形象,经营武汉家乐福的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被告上法庭。在庭审中,被告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辩称,涉案商品上图案与原告作品差异明显,不构成对原告著作权侵权,其销售商品有合法来源,且涉案商品售量有限,销售行为已经停止,原告主张赔偿数额过高等,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。
据悉,今年一月,拥有“喜羊羊”、“灰太狼”等系列卡通形象著作权的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,分三案分别起诉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。原告称,武汉家乐福超市建设大道店销售的CD袋、车载安全带插扣、“喜羊羊”棉拖、“灰太狼”棉靴、“赛旺奇”童装、“泡泡狗”童鞋、某牌热水瓶、某牌香型热水袋、超市存包柜等商品中,未经许可使用了《喜羊羊与灰太狼》中的卡通形象美术作品,认为超市经营方严重侵犯了原告著作权,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售侵权产品,销毁库存商品,各案赔偿五万元经济损失和制止侵权费用。
最后,法院对三案审理认为,动画片《喜羊羊与灰太狼》在我国有较高知名度。原告公司取得的该动画片中主角造型的著作权,应受法律保护。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下辖家乐福超市销售商品上的卡通图案,与《喜羊羊与灰太狼》中的主角造型基本相似,不能证明取得原告许可,侵犯了原告作品的发行权,被告应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,分别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一万二千元、一万二千元和六千元,赔偿制止侵权费用九百三十三元、九百五十元和九百三十三元,合计三万二千八百一十六元,三案受理费用也由被告负担。